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
二、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
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
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
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
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
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
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
四、事实认定结论
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
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
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
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
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
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
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
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
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