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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获利700,罚款30000

时间:2023-08-17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近期,信用中国更新了企业行政处罚信息,部分检测公司处罚详情如下:

一、江西虹彩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当事人出具的报告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功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涉嫌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特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檀自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罚款3.000000元

违法事实:当事人恒温恒湿箱(LHS-150SC)2020年仅对95%的湿度点进行了校准,2021年仅对85%的湿度点进行了校准,当事人对其进行了整改,2022年9月13日委托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器具编号为HCT-YQ-018的恒温恒湿箱,于9月16日进行了校准,2022年9月20日发布校准证书,校准点依据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1263-2022)中第6.4条将湿度校准控制为50%,校准证书编号为EE20225321941。但当事人在2020年、2021年共出具了检测报告各两份,共四份(报告编号分号别为:HCT20200806001、HCT20200824001、HCT20210109001、HCT20210311005);四份报告中都有使用上述恒温恒湿箱对其中相关检测项目的颗粒物进行恒温恒湿平衡,上述问题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助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检睑检测侧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构成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锐城(天津)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07.55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对天津市东丽区小学装修改造工程进行检测时,采用回弹法对该建筑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检测依据为《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该标准中要求混凝土回弹强度适用范围为小于1000天,当事人在编号为2023-007-JH006的检测报告中出具了大于1000天的混凝土强度值,实际采样的混凝土自然养护天数为2135天(估算),样品采集不符合标准等规定,且检验数据、结果无法复核,违法所得707.55元。

三、图们市兴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处罚依据: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调查2023年7月18日图们市兴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8组钢筋原材进行了试验并出具了24份钢材试验报告(试验编号GJ2023-00485、GJ2023-00486、GJ2023-00487、GJ2023-00488、GJ2023-00489、GJ2023-00490、GJ2023-00491、GJ2023-00492)。8组钢筋原材试验中反向弯曲试验需要使用反向弯曲试验机但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设备使用记录复印件上并没有2023年7月18日的设备使用记录。上述8组钢筋原材的试验人是张和刘某,我局执法人员对张和刘进行了询问。刘说明2023年7月18日因有事请假未到单位并未参与上述8组钢筋原材的试验是事后补的签名。张承认上述8组钢筋原材的反向弯曲参数是在未进行反向弯曲试验的情况下伪造原始数据出具了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四、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文昌镇酉岭坞牛岭坞山塘实施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规定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五、铜陵铜冠建筑工程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内容:3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编号为2023GJ-00007/00008/00009/00010/00011/00012/00013/00014等8份样品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原始记录无人工时效起止时间信息和干燥箱设备信息,不符合GB/T28900-201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4.3条款,但当事人却出具了8份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GJ-00007/00008/00009/ 00010/00011/00012/00013/00014);2、编号为2023FJ-00001防水卷材原始记录,未记录拉伸试验前样品状态调节信息,不符合GB/T328.8-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8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拉伸性能》条款7,但当事人却出具了编号为2023FJ-00001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建材试验报告3、样品编号为2023SN-00003水泥试验原始记录,水泥凝结时间无测量过程信息,未记录初凝两次测量、终凝三次测量的观测结果,不符合GB/T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条款8.3、8.4,且水泥试验原始记录缺少对胶砂流动度检测过程(但机构无胶砂流动度参数)记录,但当事人却出具了水泥试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SN-00003)。上述数据,结果无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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