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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资质常见问题答疑

时间:2023-10-01    来源:    作者:仪多多网     

一、资质里面有试验标准,但是没有送样的产品标准,是否能做检测,是否超资质?

1: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直接使用。

2:资质是针对试验方法,如果参数均在资质范围内是可以做的。

3:不超资质,因为主要考核的是你的试验方法,只要试验方法批给了你就行

4:那你要看产品标准里面有没有这个参数试验方法了,如果产品标准里面把这个参数的试验方法推出来到你们认证的那个参数方法标准里就可以使用。一般认证的都是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不需要认证,产品标准认证的话也是产品标准里的试验方法。

5:如果产品标准中使用的检测方法包含在资质里,就可以进行检测。超不超资质只看检测方法

6:产标里面的试验方法和参数在你的资质里面。就可以进行试验。但是很多产标或者部门发布的产品标准用的方法是产标自带的附录或者单独描述的。这是属于超资质的

二、质量控制计划编写内容要覆盖资质认定通过的所有项目参数吗?如何编写?

答:质量控制计划应该考虑所有的专项和参数,但是不一定能涉及到所有的参数,而应当有所侧重:

① 要全面考虑机构的资质专项

② 侧重复杂的、重要的参数

③ 侧重新设备、新人员、新扩项参数

④ 侧重出现了问题的项目

换句话说,不是所有的参数有需要开展质控。质控的数量、频次一般由机构自行确定,例如:每年开展12次(每月一次)。除此以外,机构还要考虑所在地区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参与由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按照CNAS要求的频次参加能力验证等。

三、我们经常合作的计量校准服务单位,由于我们新购置的设备不在他们的CNAS校准认可范围内。请问是否必须寻找另一家具有该资质的CNAS校准机构?如果找不到这一类机构,这台新设备的校准该如何解决?

答:设备的计量溯源性可以通过:法定计量授权单位的检定;校准服务机构的校准等途径。而校准服务机构并不强制要求通过CNAS认可。只是具有CNAS认可的校准服务机构,我们对其开展供方评审时更方便一些,而那些不具备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我们就要自己评价其计量溯源的能力,例如他们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ISO 17025等等。具体到这一台设备:我们建议另寻一家具备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可是如果找不到这样的机构,可以考虑:

① 使用校准机构自制的方法,并要求其提供方法确认的资料;

② 使用质控手段,例如:设备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等,证明该设备的准确性。

四、准备扩项的参数,在对人员培训以后,还需要能力确认和上岗授权吗?这些参数还没有申报资质认定,上岗授权有效吗?会不会超资质呢?

答:准备扩项的参数,在申报资质认定之前,机构需要做好人机料法环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其中人员方面,机构当然需要做好能力确认,这是支撑机构方法验证的前提,而方法验证是资质认定评审必查项之一。

上岗授权则根据机构自己的规定来执行:有的机构在资质申报阶段只进行能力确认,不进行上岗授权,待资质认定通过以后,再进行上岗授权;有的机构则同时能力确认和上岗授权,但是只能用于内部模拟试验,在资质认定通过以后,才能对外出具报告。机构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不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仅仅用于科研、内部教学等用途,就不属于超资质,而模拟试验的报告就属于内部教学,显然不超资质。

五、鉴定过程中的检测项目是否必须取得CMA资质?

答:是的必须取得CMA资质(中国计量认证),有条件情况下可以取得CNAS认证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六、我们有混凝土、岩土、量测、金属结构甲级资质,请问我们是否能承接病险水库安全鉴定的项目?

答: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承担安全鉴定的单位需要有勘察设计资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水利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跟是否有检测资质没有关系。但作为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安全鉴定里的工程现场检测部分工作。

七、机构搬迁以后,原来资质认定的参数还需要重新认定吗?是否需要重新方法验证呢?

答:机构搬迁以后,应当及时开展方法验证,并申报资质认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RB/T 214-2017的4.5.14:“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验证或确认”。

这里的方法的变化不仅仅指的是方法标准的变化,还包括机构自身条件的变化。综上所述,机构搬迁以后,先要对原有资质参数开展方法验证,然后再向主管部门申报地址变更。

八、客户委托到我单位的某产品,其产品标准没有包含在我们的资质认定附表中,但是该产品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及检测参数包含在我公司的资质认定附表中。那么我们可以承接该产品的检测,并出具报告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单位是可以承接该产品的检验检测,并且出具检测报告的。根据2015年“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八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我们公司准备开展资质参数扩项,请问在申报扩项申请之前,我们应当对拟扩项的参数准备典型报告,还是模拟报告呢?

1:最好是都准备着,那样就更容易通过!!另外如果你只准备了其中一种,那评审时专家问你另外一个呢?拿不出手就是减分项了!!!

2:首先说模拟报告。模拟报告指的是机构为了确保对拟申请的参数的掌握程度,通过开展一整套完整的模拟试验(可以从收样开始,经过样品处理、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等环节,直到报告出具),最后形成模拟实验的结果,即模拟报告。

通常,模拟实验是方法验证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机构对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都必须开展方法验证,因此,模拟报告原则上是必须覆盖所有拟申请的参数的。有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模拟报告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例如:某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每一个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都应有两份模拟报告,且要求在申请资质认定的时候就要提交(当然,不同地区的要求也会不一样)。因此,各机构一定要遵循检验检测行业法律法规,以及各个地方的法规和规定。我们强烈建议,机构在对新参数新方法开展方法验证的时候,开展模拟试验,形成模拟实验报告。

再说典型报告。典型报告是在现场评审中,评审员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中抽取并现场查验机构能否正确实施检测参数和方法以后,最终形成的检测报告。因为,“典型”即意味着抽查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参数来查验。通常,评审员会从拟申请资质认定的参数的每一个类别/专项、每一个产品下,抽取30%-60%的检验检测参数和方法(不同的地区、时间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还有额外的盲样测试)。

然后,检验检测机构现场对这些抽取的参数开展演示实验,审核员现场观察和见证,由此形成的报告即为典型报告。最后,随着告知承诺制的推广,现场审核变成了事后验证和监管。这对于模拟报告是没有影响的。机构还是必须开展方法验证,并组织模拟试验,出具模拟报告。而典型报告就会跟随事后查验和监管而产生新的形式。例如,有的事后查验,仍然会抽查参数,要求演示试验,并形成典型报告;有的则采取查验机构的方法验证记录(包含模拟报告),和现场提问的方式。这些都取决于不同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程序的规定了。

十、必须有独立的幕墙资质,才可以做幕墙检测吗?可以用单独的窗户参数吗?

1:必须有独立的幕墙资质

2:不可以

十一、请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内无GB50204验收标准,有GB/T50081试验标准,在进行混凝土同条件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时,选用了GB50204标准中同条件的折算系数0.88,算检测机构超资质吗?有什么依据吗?

答:rbt214上有说明,折算系数这种算不上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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