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侧免费下载PDF完整版标准文件:点我下载.pdf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鹏、朱江、张志强、邢宇、常国琦、马文丽、唐少平、季青、边韬、刘骥、寇斌、王一凡、张小玲、石晋晖、乔晋勇。
为提升全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推进消防技术服务标准化管理和法制化建设,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有关资料,并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基本要求、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器具、检测程序、检测项目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完成消防备案或消防验收合格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107消防基本术语
GB 55036-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XF 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消防设施检测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查。
3.3关键项目(A)
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存在的致命缺陷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3.4主要项目(B)
对消防系统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可靠性的项目。
3.5一般项目(C)
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有一般影响的项目。
4.基本要求
4.1建筑消防设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规程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4.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建立常态化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业务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4.3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后不应被人随意或擅自关停,在消防设施检测中发现故障,需要关停管网、灭火介质储存装置等设施设备时,应按照相关制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消防应急措施,并在检测维修等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
4.4消防设施检测应根据各类消防设施场所或者设置位置的具体环境条件、消防设施的类型和所用的材料等,按照有关产品制造商和消防设施检测标准及要求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4.5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等设备,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4.6需要进入危险区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时,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排除现场险情隐患,并设置警戒围挡、警示标志,采取专人值守等警戒措施,相关人员应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其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的仪器设备、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7对声光、广播、非消防电源切断等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设备功能测试前,应由委托单位发出预告。
4.8对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雨淋系统等特殊系统进行测试时,需采取防止误动作的可靠措施。
4.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相关人员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人员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开展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负责对本机构的消防技。
4.10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