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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1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立足山东省民用建筑工程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大量试验论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37/T5120-201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及材料选择、工程施工、验收和附录。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部分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并对部分限量值进行调整;修改了氡、甲醛、氨、TVOC等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值;细化并完善了TVOC的检测方法,修改了甲醛的检测方法为AHMT分光光度法;修订了I类民用建筑工程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控制范围;增加了民用建筑氡防治设计要求;对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装饰装修工程提高了污染控制严格的控制要求;明确了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邮政编码:250031,E-mail:sdjkyhjs@126.com,电话:0531-85595313)。
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统一验收标准和评价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预防和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房屋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应划分为以下两类:
1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军人宿舍等;
2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以及工业建筑中用于办公和生活的场所等。
1.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标准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的化学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空气中氡浓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放射性活度,SI单位为Bq/m3。
2.0.4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
2.0.5木塑制品 wood-plastic composite products
由木质纤维材料与热塑性高分子聚合物按一定比例制成的产品。
2.0.6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7本体型胶粘剂bulk adhesive
溶剂含量或者水含量占胶体总质量在5%以内的胶粘剂。
2.0.8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下,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
2.0.9材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materials
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单位体积或质量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简称VOC。
2.0.10新风系统 outdoor air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