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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909-2024 大直径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技术规程

时间:2024-03-01    来源:    作者:仪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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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19号)的要求,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现场检测、测试数据的分析与判定等五部分内容及有关附录。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寄送至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4号;邮政编码:110005;E-mail:syytgs@126.com)。

1.0.1为规范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大直径基桩(以下简称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使检测工作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操作规范、评价准确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各种岩土工程条件中的大直径基桩的竖向承载力检测与评价,特别适用于传统静载试验条件受限时的承载力检验,也可用于斜桩静载荷试验和地基载荷试验。

1.0.3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适用于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和工程桩的验收检测。3.1.2最大加载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桩,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值,应加载至桩侧与桩端的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可取预估极限承载力的1.2~1.5倍;

2.工程桩验收检测最大加载值应满足设计对承载力的检测与评价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最大加载值为设计特征值的2倍;

3.当设置多层荷载箱时上段桩荷载箱最大加载值取预估极限摩阻力的1.2倍。

3.1.3基桩自平衡静载试验的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3.1.4自平衡静载试验检测前,应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大直径灌注桩宜优先采用声波透射法。

3.1.5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桩位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质条件处布置。

3.1.6工程桩承载力检测应评价受检桩单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或进行扩大检测。

3.1.7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后,应在荷载箱位置处进行注浆处理,注浆处理后工程桩方可正常使用。

3.1.8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均应在检定(校准、验证)有效期内,性能符合相应检测方法技术要求,所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实行唯一性编号。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

3.2检测方案

3.2.1检测单位应根据设计、勘察、施工等资料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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