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也呼吁广大业主们应当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增强安全意识: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与房屋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监督:积极参与到房屋安全管理中来,对房屋的建设和维护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材料符合标准。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行动,按照专业鉴定机构的建议进行维修或加固。
同时我国对结构鉴定行业的监管正在逐步加强,包括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名录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不同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如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范了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准确评估。
2、资质认证:鉴定机构或个人需要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资格。
3、技术标准和规程:鉴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建筑结构方面的最新技术标准和规程,以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检测设备:需要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以便于进行现场查勘和结构检测,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5、法律法规遵守:鉴定工作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
6、持续教育和培训: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持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高。
7、质量管理体系:鉴定机构应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小编梳理了目前各地区的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并对各类要求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由于部分资料存在时效性、不完整性问题,本文可能存在疏漏和不准确的情况。
省级 | 地级 | 参考文件 | 鉴定机构资质要求 |
北京市 | /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 | 1、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CMA资质参数范围、鉴定资质等级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高工、技术人员人数,划分可进行鉴定的业务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机构成立15年以上,需具备建工专项检测资质证书(主体、钢结构)、CMA资质、具备CNAS(试验室认可、检验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根据注册结构工程师、高工、技术人员人数,划分可进行鉴定的业务规模; | |||
3、文件未对设计单位做出要求,设计单位至少应按照第1类情况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2类要求太高。 | |||
重庆市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检测机构应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工资质类别; |
2、经营性房屋建筑和主体结构3层以上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牵头联合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所鉴定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建筑行业设计资质。 | |||
广东 | 广州市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 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至少1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设施设备和经营场所等条件,并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广州市目前鉴定单位备案门槛普遍较低,竞争也较为激烈。 |
深圳市 |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的检测资质(CMA)、建筑结构检验能力认可证书(CNAS),并拥有满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检测鉴定人员。 | |
佛山市 |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需加入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及加固分会,成为会员,经过协会登记并在房屋安全鉴定企业名录内的单位,方可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 |
2、具有佛山市区的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建工检测资质、技术负责人为在佛山从业5年以上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结构相关专业高工、佛山办公场所不小于200平方米、5名以上鉴定人员均要在佛山佛山市勘察设计协会考试合格。 | |||
东莞市 | 1、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8)13号); | 1、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的甲级工程设计企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对稳定。配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均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6年以上或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以上。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 | |
2、注册地在东莞的其他建筑行业企业或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或本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配备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3人,其余非注册人员应是具有大1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不少于10年。 | |||
山东 | / |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福建 | / | 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 | 1、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地基基础、建筑材料(或见证取样)、主体结构、钢结构4个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2、报告批准人或审核人至少有1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两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结构设计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 |||
浙江 | /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1、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
2、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
湖南 | / | 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鉴定需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2、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
3、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
广西 | / | 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8号) | 1、同时具有与所鉴定房屋规模相匹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 |
2、单独具有与所鉴定房屋规模相匹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单独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组成联合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并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双方责任。 | |||
除上述要求外,房屋安全鉴定涉及钢结构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钢结构等相应检测资质。以联合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联合体满足本通知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相关要求即可 | |||
河南 | /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质安〔2022〕114号) | 1、设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证书;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无条件出具基础数据时,应委托同时具有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时,须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 |
2、检测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须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时,须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 |||
河北 | / | / | 没有找到相关文件,小伙伴说具有CNAS检验机构认可即可,待证实。 |
四川 | / | 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所需基础数据,可请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 |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专项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同时具备CMA认证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等的,还应具备对应检测资质类别,当不具备设计复核计算和结构分析能力时,可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 | |||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
新疆 | / | 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1、设计单位,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无条件出具基础数据时,应委托同时具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 |
2、检测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至少有1名以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
3、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
湖北 | 武汉市 |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实施办法(武房规〔2022〕3号) | 1、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 |
2、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有2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1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1名结构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 | |||
黑龙江 | / | 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 1、具备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工程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2、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当委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 |||
贵州 | 贵阳市 |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未提设计单位)。 |
甘肃 | / | 1、甘肃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省建设厅甘建房〔2002〕178号) | 目前,关于甘肃省的资质文件收集并不是很全面,也不能判断其是否有效,初步调研其资质要求如下: |
2、甘肃省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名录 | 1、鉴定工作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需取得房屋鉴定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甘肃省独有,分为甲级、乙级,承担的工程范围不同); | ||
3、关于全省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有关情况的说明(甘建工[2009]346) | 2、检测机构从事房屋鉴定中的检测工作,并应取得建设检测资质中的可靠性鉴定检测专项(甘肃省独有)。 | ||
陕西 | 西安市 | 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 1、具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地基基础检测及主体工程结构检测资质或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
2、或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
3、或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此类型可不需要建工检测资质); | |||
4、专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有1名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
海南 | / | 1、《海南省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 1、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同时具备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2、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建规〔2022〕8号) | 2、只具有相应设计资质,鉴定内容涉及质量检测的,该鉴定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只具有主体结构工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内容涉及结构复核计算的,该鉴定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行复核计算并出具结论报告。 | ||
青海 | / | 1、青海省房屋建筑抗震性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 1、具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资质(该资质应该是青海独有,未找到相关文件对该资质的要求)的本省机构可独立承揽业务(外省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接业务前,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登记)。 |
2、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以上(含)相应资质等级的本省设计单位,联合同时具有建设量检测专项检测(地基基础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样检测资质的本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以承揽鉴定业务。 | |||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同时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
宁夏 | /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34号) | 1、设计单位,具有建筑工程甲级或乙级资质,具有当地固定办公场所,无条件出具基础数据时,应委托同时具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见证取样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须具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或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 |
2、检测单位,须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或钢结构承载力时,应具有相应省厅颁发的相应类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 |||
3、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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