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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来源:    作者:仪多多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24〕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渝建管〔2024〕72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的时间和对象

(一)重新核定的时间。重新核定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1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重新核定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新旧参数对换(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受理检测机构新旧参数对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第二阶段为资质重新核定(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受理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重新核定的对象。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新资质标准要求,对全部场所及所有专项资质重新核定。在受理截止日期之前,检测机构可对重新核定不合格的申报事项,再次提出申请。

二、重新核定的流程

(一)第一阶段:新旧参数对换

1.新旧参数对换申请。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前,应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填写《检测机构重新核定新旧参数对照表》(附件1),并上传原资质证书扫描件。

2.新旧参数对换审查。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审查检测机构提交的新旧参数对换申请。

3.审查结果发布。审查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审查结果返检测机构。审查未通过的参数,检测机构可于第一阶段截止日期(2024年9月30日)前再次申请。逾期未申请或审查仍未通过的,按不予认可处理。

(二)第二阶段:资质重新核定

1.资质重新核定申请。检测机构根据新旧参数对换情况及资质标准要求,在资质管理系统中申报重新核定,并下载打印《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表》(附件2),附上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1份),提交到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

2.窗口受理。资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资质重新核定资料审查。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以检测场所为单位,开展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全部合格的检测场所,组织开展现场评审;资料审查不合格的检测场所,不再开展现场评审,重新核定结果为不合格。

4.资质重新核定现场评审。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以检测场所为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重新核定结果。

5.公示和陈述。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官方网站公示资质重新核定结果。公示期内,检测机构可对不合格事项提交书面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6.公告。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在官方网站发布核准公告。

7.证书换发。公告发布后,检测机构可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收回并作废。原资质证书到期未申请换发新资质证书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根据重新核定合格情况,自动换发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重新核定的相关要求

(一)资料审查内容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主要人员的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年限证明等资料。

3.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现场评审内容

1.核实检测场所实际地址。

2.抽查主要仪器设备清单、设备购买凭证(因机构改革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设备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校准(检定)证明。

3.查验检测场所设施设备、环境条件。

4.考核检测人员的实作能力。

(三)场所及参数核定标准

1.场所应至少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或市政工程材料专项资质中一项检测能力。

2.检测机构申请专项资质时,需满足该专项资质下所有必备参数的检测能力。

3.检测机构可同时申请必备参数及可选参数,所有必备参数通过后,该专项下可选参数方可通过。

(四)新旧参数对应

1.检测机构新旧参数对换申请审查通过的参数,在重新核定现场评审时免予开展实作考核。

2.未申请新旧参数对换或新旧参数对换审查未通过的参数,检测机构应按要求申请重新核定。

3.自2023年3月1日以来,按简单变更方式办理过场所变更的检测场所应进行重新核定,现场评审时所有参数应按要求开展实作考核。

(五)质量检测经历。

1.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按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的“成立时间”之日起计算。

2.主要人员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年限,按工程类检测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时间进行认定。

3.注册人员应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检测场所须配备注册人员的,应至少有1名注册人员满足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4.申请重新核定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的,本次重新核定暂不考核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六)证书有效期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29日前到期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推进全市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管处会同审批服务中心、质安总站等单位抓好落实。咨询电话:63600477、63672141、68808391。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参与重新核定现场评审工作,做好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的宣传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指导。

(三)落实主体责任。检测机构要深刻领会资质重新核定的重要意义,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准备好满足资质标准的人员、设备等,做好重新核定准备工作。


附件: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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