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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274-2024 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标准

时间:2024-07-30    来源:    作者:仪多多     

点击右侧免费下载PDF完整版标准文件:点我下载.pdf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1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7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见证取样送检;5.见证现场检测;6.见证检测过程;7.见证检测资料。

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邮政编码:250011,电话:0531-51765311,电子邮箱:sdzljd zy(@shandong.cn)。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见证现场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见证现场检测工作。

1.0.3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和见证现场检测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见证取样送检及见证现场检测活动中,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履行自身职责,检测及相关过程实施应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3.0.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检测。

3.0.3施工单位应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样品制作和养护记录,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取样人员的取样工作进行定期核查。

3.0.4监理单位应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检测的见证工作;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见证职责;见证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见证检测的见证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3.0.5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确定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将人员身份信息、见证人员授权书(见附录A)、取样人员授权书(见附录B)、见证检测计划汇总告知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留存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d内履行变更程序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取样人员、见证人员不应同时受聘于2个项目或单位。

3.0.6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包含原材料进场验收、见证检测管理制度。

3.0.7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开工前组织编制见证检测计划,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监理单位批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3.0.8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材料初检不合格按照规定要求复检时,取样、见证、委托、送检过程仍应满足见证取样送检的相关要求。

3.0.9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资料档案管理。

4.0.1取样人员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和见证检测计划等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样品应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共同送至检测机构并填写委托书。

4.0.2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取样人员应及时上报实施见证的监理或建设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会同供货方对材料的数量、外观、基本尺寸、质量证明文件等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取样人员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取样、制样,并做好样品标识和封志,见证人员应按附录C实时填写取样送检见证记录。

4.0.3样品的外观形状、尺寸偏差、重量、数量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样品标识应标记至根、块、袋等最小单位,每组样品应使用封志进行封装,防止样品在取样、制样、送检过程中混淆。取样、送检宜采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管控,未采用电子信息技术管控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及其标识、封志被人为替换、篡改或破坏。样品标识、封志可采用二维码等方式,应包含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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