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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本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与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相协调;(2)强化绿色建筑的碳减排性能要求;(3)优化实施效果,与现行相关标准进行协调。
3.1.2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绿色建筑预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3.1.6绿色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交付时提供绿色建筑使用说明书。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4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共56条,分别为第3.1.2、3.1.6、3.2.4、3.2.6、3.2.8、4.1.9、4.2.8、5.1.4、5.1.4A、5.1.5、5.1.7、5.1.10、5.2.1、5.2.3、5.2.6、5.2.7、5.2.8、5.2.9、5.2.10、6.1.7、 6.2.2、6.2.10、6.2.12、6.2.13、7.1.2、7.1.4、7.1.7、7.111、7.2.4、7.2.5、7.2.7、7.2.8、7.2.9、7.2.10、7.2.11、7.2.15、7.2.18、 8.1.8、 8.2.5、8.2.6、8.2.7、8.2.7A、8.2.9、 9.2.1、A9.2.2、9.2.2A、9.2.3、9.2.3A、_ 9.2.4、 9.2.4A、 9.2.5、9.2.7、9.2.7A、9.2.8、9.2.9、9.2.10条。
本次局部修订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誉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学、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起草人员:王清勤、韩继红、王有为、林波荣、叶青、曾捷、鹿勤、姜波、杨建荣、赵力、林常青、孟 冲、李国柱、李丛笑、杨柳、蒋 荃、李宏军、宋昆、郭振伟、钱嘉宏、周海珠、谢琳娜、叶 凌、陈 立、王 潇、马静越、刘茂林、杨韶馨、陈军、许立山、郭金成、刘运胜、王沁芳、张宬。
本次局部修订主要审查人员:刘加平、毛志兵、娄宇、张鹏举、赵锂、李迅、陈琪、杨仕超李百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