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要求,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含)以后届满的,有效期统一确定为2025年7月31日,企业现有的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各市承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正常受理资质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机构名称、机构地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和延期申请等,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新疆:关于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精神,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确保我区相关质量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有关建设项目有序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延长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
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原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的受理时间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黑龙江
四、安徽
五、江苏
六、湖南
七、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