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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在大量的试验基础之上,结合自治区工程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内水泥混凝土碱含量测定的相关论文及技术标准,经专家深入论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标准。
本标准分四章一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硬化水泥混凝土中碱含量检测;附录A标准曲线绘制。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反馈至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路582号;邮编:830000;联系电话:0991-7812335;邮箱:2356570486@qq.com)。
1.0.1为提高自治区水泥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以及各项建筑工程的耐久性,规范水泥混凝土中碱含量的检测,制定相应的标准,便于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的质量进行控制管理,规范行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普通硬化水泥混凝土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碱含量检测。
1.0.3水泥混凝土中碱含量的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水泥混凝土 cement concrete
水泥混凝土是指由水泥、砂、石等用水混合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
2.1.2 硬化水混混凝土 hardened cement concrete
凝结硬化之后的水泥混凝土。
2.1.3 碱含量 alkali content
本标准碱含量指混凝土中以游离态存在的钾、钠离子的总和,以氧化钠含量与0.658倍的氧化钾含量之和计(kg/m2)。
2.1.4 重复性条件 repeatability condition
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人员使用相同的设备,按相同的测试方法,在短时间内对同一被测对象相互独立进行的测试条件。
2.1.5 空白试验 blank test
不加入试样,按照相同的测定步骤并使用相同量的试剂进行试验。
2.1.6 恒重 constant weight
经第一次烘干、冷却、称量后,通过连续每次不少于2h的烘干,然后冷却、称量的方法来检查恒定质量,当连续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1g时,即达到恒重。
3.0.1普通硬化水泥混凝土应采用28d标准养护试件进行碱含量检测。
3.0.2委托方在送样时应提供与送检试件相一致的水泥混凝土配合比。
3.0.3在重复性条件下测定2次,所得结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修约,当所得试样的两组结果之差不大于10%时,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分析结果,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反之,应重新试验。
3.0.4试验用水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 中规定的三级水要求。
3.0.5除特殊说明外,所用试剂应不低于分析纯。
4.1.1用于检测碱含量的硬化水泥混凝土试件,其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的有关规定;可采用测试完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进行检测。
4.1.2用于检测碱含量的硬化水泥混凝土试件应以3块为一组。
4.1.3试件养护过程中,应避免接触外界钾、钠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