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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造假屡见不鲜,造假线索从哪挖?

时间:2024-08-29    来源:    作者:仪多多     

近年来,在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欠缺、守法意识淡薄以及利益驱动诱惑等多重挑战下,检测造假与验收造假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线索从哪挖?证据如何固定?

一、精准布控,深挖造假线索

在环境检测领域,检测机构造假的驱动力往往源自对成本压缩、市场份额扩张和利润提升的追求。其可能通过减少单次采样的必要耗材与人力投入的同时,增加单位时间内的采样数量,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破解这一问题,执法人员需精准施策,从多个角度发掘造假线索。

一是价格异常分析。调研检测服务市场均价,聚焦低价承接检测服务的机构。例如,某地区平均检测服务费为每样本500元,而某机构却以300元的超低价格承接业务,这很可能意味着其在检测过程中涉嫌“偷工减料”的行为。

二是数据比对辨伪。梳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名单,对比其实际排污数据与检测报告结果。若某企业时常存在超标排放情况,但检测报告却显示达标或远低于实际排放水平,应引起高度警惕。比如,某化工厂多次抽检排放的废水重金属含量远超标准,但其提交的检测报告中却显示各项指标均合格,显然存在异常。

三是集中采样监控。在验收、批量检测期,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控。因为在此类情况下,造假机构可能更容易通过简化流程、快速切换采样点等方式来节省时间和成本。例如,在某工业园区集中验收期间,执法人员发现某检测机构频繁更换采样点,且每次停留时间极短,这就可能是为了赶工而牺牲检测质量。

四是采样条件审查。严格审查检测报告的采样条件是否符合规范,对无采样口、停产期间的采样报告深入调查。比如,某企业在停产检修期间,其检测报告却显示正常采样并出具了检测结果,这显然不合逻辑。

五是视频监控辅助。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厂区大门及采样点位的视频监控资料,来追踪采样人员的活动轨迹、采样时长及频次等关键信息。例如,通过视频回放发现,某检测机构人员在某企业采样时仅停留几分钟便匆匆离开,而正常采样流程至少需要半小时以上,存在造假嫌疑。

六是仪器关注防欺。关注行业内已曝光的存在造假功能的仪器设备。以青岛某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YQ3000—D型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为例,若一检测机构在报告中频繁使用该型号仪器且检测结果异常一致或偏离实际,应重点审查,进一步核实其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构建证据链,确保无懈可击

针对疑点重重的环境检测机构及其委托企业,执法人员需要深入追查其涵盖水、气、噪声等关键领域的原始检测记录资料。通过细致比对实验室分析数据与现场即时读数,确保每一项数据都得到严格核查,并及时固定所有原始证据。

一是视频复核与现场调查。调阅相关视频监控资料,特别是采样和检测过程的关键环节,比对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的信息。若发现不一致,立即备份视频证据,并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询问采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制作详细的调查询问笔录。

二是数据对比与逻辑验证。深入检查原始记录中的打印凭条、设备编号、采样时间、检测结果等相关数据,识别潜在的逻辑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对于同一时间、同一设备出现不同记录、时间顺序与文件号不匹配等情况,需及时调取采样设备内部存储的信息进行验证。同时,可要求采样人员进行现场演示,以便直观地观察数据记录是否真实。

三是时限与样品管理核查。面对短期内多家企业由同一采样人员负责采样,且涉及严格时限要求的样品保存与检测(如油类、粪大肠菌群、六价铬、硫化氢等因子,其检测紧迫性要求24小时内完成)的复杂情况,批量交接的样品在实际操作中极易发生样品超期风险。对此,执法人员务必需要仔细比对样品交接单、采样时间和检测时间记录单,核查样品保存与检测时限,识别是否超期,确保合规性。

四是工况与生产实际比对。评估检测机构在报告中关于工况的描述是否合理,比对检测时间与企业实际生产时段是否吻合。同时,结合现场采样口的实际情况和生产台账记录,交叉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和采样人员,以核实是否存在潜在的报告造假行为。

五是多维度信息交叉验证。对于业务量较大的检测机构,执法人员可考虑会同检测专家组建专案组,通过调取采样人员的打卡记录、报销信息、高速支付行程信息、仪器使用日志、分析仪器内部存档及工作人员电脑中的特殊软件等多维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全面锁定造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明确责任,严惩违法行为

排污企业作为检测报告的直接委托方,其责任不容忽视。执法实践中发现,不少企业通过微妙暗示或直接配合的方式,企图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取虚假的合格检测报告。更有甚者,在面对检测不合格时,不是积极寻求整改措施,而是采取拒付费用、频繁更换检测机构等策略,强迫或诱导检测机构篡改检测结果。“包合格”这一现象,在某些地区悄然成为环境检测行业内潜规则。

打击检测机构数据造假行为,必须从源头上明确并强化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将其置于防范和惩治检测造假行动的前沿阵地。在查处涉嫌检测造假案时,深入剖析排污单位的主观故意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针对无主观故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即排污单位依据市场合理价格选择并委托了具备合法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服务,且在检测过程中,排污单位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具体而言,排污单位已对检测机构进行了充分的背景调查,确认其资质的有效性;在检测过程中,保持了对检测活动的适当监督,并及时响应了检测机构提出的合理要求。若在此情境下,检测机构单方面实施了数据造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若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且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排污单位可免于承担直接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存在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的情形,即排污单位在明知自身不具备采样条件(如无有效采样口、采样时段内实际未进行生产作业等)的明确事实下,仍授意或默许环境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出于规避环境监管的目的,无正当理由地要求检测机构削减检测点位、频次、检测指标以及降低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直至获得“满意”的结果。

此类行为明显凸显了排污单位的主观故意性或重大过失,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追究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若调查发现企业与检测机构联手参与数据造假,视情节轻重程度,将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追究共同责任。

四、综合施策,构建防控体系

为有效遏制并预防环境检测数据造假现象的频发,笔者建议采取以下综合措施:

一是强化现场监督与视频记录。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实施严格的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特别是对检测当天的活动进行全方位的视频监控并妥善备份。这些视频资料应清晰记录检测人员的出入厂时间、检测流程执行情况、检测点位的实际采样操作等关键环节,以确保检测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此举不仅能有效震慑潜在的造假行为,也为后续的调查取证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二是深化技术培训与法规宣教。组织定期的技术培训活动,针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深入讲解本行业相关的环境监测标准、布点原则、采样时长与频次要求等专业知识。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增强企业的法治观念和环境意识,提升其识别和防范检测数据造假的初步能力。通过持续的培训和教育,逐步构建企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是规范合同管理与追责机制。一方面指导企业在选择环境检测机构时,遵循市场竞争原则,选择价格合适的检测机构,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慎重选择。另一方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责任条款。

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一旦因检测机构故意或过失导致检测数据造假,进而使企业面临超标排放处罚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时,企业有权要求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举不仅能有效约束检测机构的行为,也为企业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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