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各有关片区: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流程,方便服务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申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资质的办理程序
2023年3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简称“新资质标准”),以下检测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期、重新核定、换证等办理事项均按照新资质标准执行。
(一)新申请、增项、延期
检测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期业务办理流程,分为检测机构申请、审批部门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环节。
1.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机构需要办理资质新申请、增项、延期业务的,可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根据需要分别选择新申请、增项、延期等具体业务,按照新资质标准填报资料并提出申请。
2.审批部门受理。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要求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和决定。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程序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环节,由相关市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我省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根据需要适时补充和更新。
4.发证。对符合资质标准的,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申请电子证照赋码,系统自动生成全国统一版式的电子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可进入河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证书有效期5年。
(二)重新核定
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可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重新核定办理。检测资质的重新核定业务办理流程,参照新申请业务执行。其中,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以及检测机构申请增加可选检测参数的,按照重新核定办理。
(三)简单变更、注销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等发生变更的,当不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时,可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变更,填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需要注销资质证书的,可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注销,填报资料并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新旧检测资质的换证工作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和现有检测机构新版证书有序换发,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24号)等有关要求,具体安排如下:
(一)换证流程。按照原检测资质标准取得资质的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简称“现有检测机构”)的换证业务,按照重新核定流程办理。现有检测机构可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重新核定,点击新资质核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满足新资质标准规定下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各项要求。审批部门受理后,按照程序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办理时限按新申请检测资质的审查时间要求。
(二)换证时间。现有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4月30日前按新资质标准申请换证,按要求重新核定;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原检测资质证书作废。
(三)相关举措。本次新旧资质的换证工作关系到全省现有全部检测企业,涉及人员多、地域广,为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经营和业务影响,需要换证的检测企业可在申请换证前3个月内,做好检测场所、仪器设备、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各方面准备工作,提前联系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与申请材料同步提交即可。
三、其他事项
(一)做好事项申报。2024年9月25日开始,检测机构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办理新申请、换证检测资质业务。原检测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事项申请的,纳入新旧检测资质的换证工作一并办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165号)同时废止。
(二)统一受理实施。本次新旧资质换证期间,各检测资质申办事项不再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办事标准,减少衔接流程,集中快捷服务”原则,统一受理、统筹实施,最大程度提高申办事项办理质效,全力保证我省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
(三)强化跟踪服务。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认真研究检测行业业务,明确负责人员,主动靠前服务,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等工作;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
(四)加强政策宣贯。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的宣贯,畅通政策问答渠道,及时将资质办理最新政策要求和服务举措传达到辖区各检测机构,确保资质相关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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