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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罚款27万

时间:2024-09-25    来源:    作者:仪多多     

近期,信用中国公示最新行政处罚信息:浙江交广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罚款2万和田德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和田信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罚款8万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罚款7万,详情如下:

一、浙江交广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一)主要违法事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执法人员在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二期)检查时,发现浙江交广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项目的基桩高应变法检测报告。该检测机构持有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证书,高应变法不在其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试验方法范围内(高应变法属于公路工程甲级资质试验方法),该检测机构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其行为属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二)处罚方式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二、和田德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一)主要违法事实

和田德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从事:1、和田~民丰750千伏线路工程施工I标项目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2、第十四师一牧场300套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期)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3、策勒县欣华华滨府建设项目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4、民丰县烟草专卖局物流配送中转站建设项目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和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及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自由裁量基准》第28.1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9月4日对被处罚单位和田德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方式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三、和田信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一)主要违法事实

和田信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从事:1、和田地区洛浦县2023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三标段)建筑外墙用腻子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2、和田市昆仑中学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外墙外保温抹面胶浆检测过程中检测周期不符合标准要求3、在2022年北京和田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及基础配套项目检测过程中使用错误的判定依据。上述行为均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9月4日对和田信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方式

罚款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

四、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一)主要违法事实

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田分场所水泥室检测设备不符合水泥胶砂强度检测要求,水泥检测报告编号为137的水泥检测样品未进行留样,且无法在设备上查询到检测记录,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9月4日对被处罚单位新疆天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7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方式

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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