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管理,提升质量检测服务水平,做好检测行业指导,加快推动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管理
(一)不断压实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建设单位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严格规范试样送检接收。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所在单位书面授权。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钢筋、混凝土试块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类检测活动,在工程所在地市(含各市及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下同)要有满足开展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场所。鼓励各地推行试样二维码等新技术,确保试样真实有效。
(三)强化检测业务过程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原始记录要清晰完整、真实准确。由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和图像的,要完整保存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并与相关原始记录和报告同期保存。检测机构要按规定留存检测过程影像记录,检测视频影像要保证过程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严禁任何形式后期处理,并满足检测质量行为可追溯的要求。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水平
(四)严格检测人员岗位要求。检测机构要依法与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机构缴纳社会保险,授权明确相关人员从事的检测参数范围,被授权人员要签字确认。要加强检测人员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做好新进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确保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五)提高检测场所服务效能。检测机构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检测场所要合理布置,环境条件满足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具备多个检测场所时,要明确各场所的人员和仪器设备,质量保证体系要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检测机构跨地市设立的检测场所,要有齐全完备的专项检测能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独立配置。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性能、精确度及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数量与检测工作量相匹配。检测机构要对仪器设备具有完整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对检测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六)健全检测成果管理制度。检测报告要文字清晰、结论明确。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保存。检测机构要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要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按有关标准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三、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指导
(七)维护检测市场良好秩序。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要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省外检测机构进冀承担检测业务的,备案信息要完整真实。跨地市、跨省承担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开展前要主动告知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
(八)推动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场所、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内容。水泥、钢筋、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值检测项目,其试验数据要实现自动采集和上传。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更新完善,按要求与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对接。
各地要不断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持续规范检测市场秩序,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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