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开展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梳理公布4个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领域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内蒙古某工程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认定案
2024年7月15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工程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并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下,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2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工程检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有6名检验检测人员存在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业的问题。经查,上述6名检验检测人员并未在该机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当事人只是使用上述人员的检验资格证书并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参加资质认定评审,以欺骗手段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当事人在资质认定评审中提供虚假评审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实际开展检验检测的人员只有4人,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评审确认的12名检验检测人员,仍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3年10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3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企业的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布点不符合标准、采样时段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初步判断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这3家企业均委托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排污单位废气自行监测。
经查,该检测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监测报告中对应采样仪器的原始采样记录。其中,编号为HQHJ23062136和HQHJ23092503的监测报告,记录的生产工况与相关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监控平台标记的工况不符,该检测公司未开展实际监测,采样人员根据当地天气预报中的气温、大气压和风向等,凭空捏造了采样记录表中的原始数据;编号为HQHJ23092504的监测报告,采样记录表载明的采样时间为11:20至15:20,而检测公司的采样车辆实际到达车站出口时间为13:40,车辆行驶轨迹与采样时间存在矛盾。
图为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在监控平台标记“停运”,采样人员在未实际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伪造原始采样数据
图为采样车辆行驶轨迹与现场采样时间不符合逻辑
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监测技术人员的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0687万元,对2名主管人员和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18至2.2026万元不等的罚款。
三、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3年7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一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时,发现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中载明的废水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浓度较低,且该项目废水处理工艺无法实现以上指标的处理效率。执法人员随即对出具该监测报告的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聘请李某为技术部技术员,负责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化验相关工作,其《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但李某在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实际就职于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间未参与该检测公司采样工作。该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卢某,授意公司员工在12个监测项目的原始记录表上伪造李某签名并出具相应监测报告。另查明,2021—2022年,该检测公司出具的51份监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不齐全或全部缺失。上述监测报告造假行为违法所得共计57.2251万元。
上图为李某在广西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打卡记录,证明其2022年4月26日并未在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工作;下图为2022年4月26日《大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其中的李某签名系伪造
广西某环境检测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9月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该案已侦查完毕,计划于近期审查起诉。
四、徐某伪造、变造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案
2024年1月16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石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HQHJ23090322)与2023年5月《竣工验收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噪声检测报告》(编号HQHJ23050322)现场环境条件、采样照片、检测结果等内容完全相同,《2023年第三季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YTHJ20231008-01)与《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检测报告》(编号HQHJ23102310)采样照片相同。
经查,编号HQHJ23090322与编号YTHJ20231008-01的检测报告为徐某向石材公司提供。徐某曾担任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石材公司的验收监测项目,现为自由职业者。石材公司需要开展环境监测时,由徐某联系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但经对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表明,该监测公司第三季度未对石材公司开展监测。徐某承认前述2份检测报告均由其通过修图软件修改伪造、变造而成。
图为徐某2023年9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结果;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为石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相同
图为徐某于2024年1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为石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四季度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照片相同
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徐某处以罚款1.03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