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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2-13    来源:    作者:仪多多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健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范围

具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旧标准(建设部令第141号)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均纳入重新核定范围。

二、重新核定时间

资质重新核定工作自2024年12月16日开始,至2025年7月31日结束。逾期未办理资质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有资质证书自2025年8月1日起作废。为保证全区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稳步有序开展,此次资质重新核定采取分批集中方式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三、重新核定流程

全区各检测机构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完成新标准资质的申请工作。

(一)申请资质。持有旧版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依照《工作指南(试行)》规定,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7月10日,登录“新疆工程建设云”网站(https://jsy.xjjs.gov.cn/home)—企业服务平台登录—办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立即申请—新旧资质证书换发,提交新版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申请,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受理决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抽选专家。受理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工作流程,从资质评审专家库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实施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相关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执行。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四)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现场核查检测机构申请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并对申请检测专项及检测参数进行评审认定后,出具《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

(五)综合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现场评审工作报告》的核查认定意见,结合申请单位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准予许可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核发证书。对重新核定通过的检测机构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原旧资质证书及资质章收回并作废。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区外检测机构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检测业务,应在“新疆工程建设云”网站提交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区外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检测能力等情况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实地核查后,颁发检测能力附表和检测报告批准人附表(以下简称“两附表”),检测业务范围按照两附表内容执行,不得超参数范围从事检测工作。未持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两附表的区外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区承接检测业务。本《通知》下发前已在我区备案的区外检测机构,应依照《实施细则(试行)》《工作指南(试行)》,向我厅提交颁发两附表的业务申请。

本条所述业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资质标准》的场所、人员、设备等。申请重新核定时,需满足该专项资质下所有必备参数的检测能力。检测机构可同时申请必备参数及可选参数,所有必备参数通过后,该专项下可选参数方可通过。

(三)检测机构资质增项、扩参、变更等业务暂停开展,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资质重新核定的专家现场评审,加强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的宣传工作,强化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服务指导。

(五)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请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报送一名负责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的科室(单位)负责同志,作为日常工作联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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