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桩基质量监管,规范桩基质量检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桩基承载力检测问题
(一)桩基承载力检测受检桩选择,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2.6、3.3.4条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受检桩位置宜分布均匀。
(二)设计要求施工前试桩的,应在施工前进行试桩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桩基分项工程验收依据。
二、关于桩身完整性检测问题
(一)采用预制桩的桩基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有接头的预制桩,还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有接头预制桩总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
(二)有效桩长超过30m的灌注桩,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有效桩长超过30m灌注桩总数的20%,并不少于10根;市政桥梁工程的灌注桩基础,其桩身完整性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全数检测。
三、关于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问题
所有受检桩检测完成后,发现不合格(缺陷)桩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12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分析原因并确定扩大检测数量,根据扩大检测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方案:
(一)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为Ⅱ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管桩,应进行补强处理。
(二)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同一检验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三)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相应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四)非预制桩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检验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四、关于基桩检测数量确定问题
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批次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批次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检测数量。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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