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
案例一:湖南科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2月25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湖南科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机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
2024年7月16日,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科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编号SATT-HW***78等五份报告无相关采样分析,无仪器使用登记记录,无相关校准溶液配制记录,机构无法提供当天进行分析的其他证明材料。编号SATT-HW***49等三份报告,实际监测时间与监测仪器原始监测时间设置不符,测定时长不符合国家标准对测量时段的规定。
经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该公司编号SATT-HW***78等五份报告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编号SATT-HW***49等三份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湖南湘测建筑环境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2月20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湘测建筑环境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机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
2024年7月18日,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湘测建筑环境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报告编号为XCG***39、XCG***38的报告,水样品总大肠菌群检测存在样品超时分析,超出标准规定时限要求。报告编号为XCG***36、XCG***37的两份报告,样品采集前就进行了实验室分析,且无采样照片或其他影像记录。报告编号为XCG***40的报告,无相关检测设备使用记录。
经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该公司编号X***39等两份报告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编号X***36等三份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2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1月13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机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
2024年7月3日,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中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报告编号为ZE***25、ZE***44的两份报告,机构无相关检测能力,超出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报告编号为ZE***01等五份报告化学需氧量检测无回流装置,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经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ZE***01等五份报告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编号ZE***25、ZE***44两份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湖南国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1月13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国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机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
2024年6月18日,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湖南国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检查过程中,编号GB***49号的报告无法提供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原始记录。该机构对气态CEMS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无相关检测资质能力。
经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出具不实和超出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