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知晓该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部符号该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环境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五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岩特种工程材料公司,吉林省一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构件成、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与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
规范《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