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具备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4.8.5/5.7.2/7.2.2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2、对“污染土”一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3、砌体修改13条:涉及土的鉴定、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地下水、钻探、原位测试等。其中有强制性条文6条。
本规范下划线为修改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