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操作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周界之外的辐射和放射性水平所进行的与该设施运行有关的测量,辐射环境监测的对象是环境介质和生物。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全国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和质量保证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HJ1009-2019),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与反恐应急能力、实时动态全面掌握我国辐射环境状况的需要,对于实现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满足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 年远景目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规划文件要求,“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加大国控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20 年,自动监测站总数大约500 个。同时,我国的核电厂及其他重要核设施周围也建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目前,国内尚没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统一标准。编制本技术规范是统一规范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稳定、有效运行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填补相关环保标准空白的迫切需要。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组成和功能、运行和日常检查、维护检修、数据处理与报送、质量保证和档案等技术要求。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一般由一种或多种辐射环境监测设备(剂量率监测仪、能谱仪等)、采样设备(气溶胶、沉降物、空气中碘等采样器 )、气象监测设备、控制设备、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设备及基础设施等组成。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主要功能是对环境γ辐射水平和气象状况进行自动连续监测,实时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实时向数据汇总中心传输监测数据、设备运行状况等信息,了解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并对外发布监测数据。配有采样设备的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对空气中的气溶胶、沉降物和碘进行采集,采集后的样品送实验室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部建设的国控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他机构采用自动监测站对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也可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