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全市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渝环〔20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质监部门,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环境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进一步加大对资质认定获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从检测程序和结果上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2018年5-7月,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环〔2018〕58号),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了接受监督检查的环境监测机构41家(其中,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5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36家),抽选环保和质监行政监管人员、资质认定评审员、区县质监局认证监管人员随机搭配组成10个检查组,按照《2018年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和《2018年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报告抽查记录表》所列的检查条款,重点从机构依法设立、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监测报告质量抽查等10个方面实施不定期检查。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监测行为的合法性不足。少数监测机构未能把依法监测思想根植于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工作中,导致出现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时所使用的监测仪器、仪表及装置未经计量检定或测试合格等情况,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存在违规分包监测项目、未依法办理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不足。部分监测机构存在尚未制定CMA资质认定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制度、未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或保存、质量控制措施单一等情况;部分监测报告缺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样品状态描述和标识、委托监测结果仅与被监测样品有关的声明,缺少采样位置、采样人、采样过程中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等必备信息;部分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采样编号标识缺少唯一性,少数监测标准引用错误;少数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相关联的数据、信息存在逻辑关系错误;部分原始记录的数据换算或数据修约的计算过程、试验环境记录等信息量不足或记录追溯性不强,导致无法保证原始记录再现监测全过程,少数监测项目的标准曲线校准不符合要求。
(三)监测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管理的规范性不足。部分监测机构未定期对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进行自查,尚未建立制度或采取措施确保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部分监测人员未对本人的执业行为进行承诺申明;个别采样设备、监测辅助工具或标准物质缺损,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条件监控记录不完善。
(四)监测人员专业素质不足。少数监测机构的技术人员数量偏少;部分监测机构自行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能力确认工作未形成文件化管理制度且组织实施不严谨;部分检验检测人员对监测标准或方法不熟悉,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监测数据、结果;少数未经授权的监测人员操作监测仪器设备。
(五)认证“双提升”活动贯彻落实不足。部分监测机构尚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有效运行诚信管理体系,尚未形成文件化的监测报告内部复查规定,每年复查报告涉及的类别和领域未覆盖资质认定涵盖的所有专业领域;缺少对授权签字人的制度约束措施和把关能力再培训;个别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数量少于2名;未在体系文件中明确采样、检验、审核、批准等各岗位的质量责任;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进度缓慢、缺乏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人力、资金投入;少数监测机构对上次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有效整改落实。
三、处理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所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41家监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大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19家机构作出“自行整改,验证后通过”的处理;对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机构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对重庆惠能标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作出“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