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排放管理。城镇和农村区域施工场地可参照执行。当AQI大于300时,不适用本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
监测点排放限值(连续 15min 平均浓度)
监控点自监测起持续 15 分钟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 μg/m3。
连续自动监测法
施工场地扬尘应采用基于连续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监测,至少应包括样品采集单元、样品测量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以及气象传感单元、视频监控单元等。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应满足HJ/T 374 的技术要求,其技术指标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气象传感单元应至少具备气压、温度、相对湿度、风速、风向等传感器组成,且具备记录或输出数据功能。
视频监控单元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且具备记录或传输数据功能。
监测点位应设置于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和工地下风向浓度最高点处,可直接监控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从监测系统采样口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应为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垂直距离的两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