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任何参建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夯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整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检测机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坚决纠正竣工验收把关不严、不按行业标准规范验收等突出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的考评体系。以创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为抓手,样板引路,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授以“示范企业”“示范工程”称号,优先推荐“示范工程”参评省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和省建设优质工程。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管理范畴。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市政土方管沟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推进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通过示范样板、以点带面,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救济的功能。
——提高工程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管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工程监理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国家规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部门报告监理情况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立运用工程检测和质量安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