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货包的泄漏检验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 货包的泄漏检验》(GB/T 17230-1998)。目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5月31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1806-2019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T 12604.7-2014 无损检测 术语 泄漏检测》
气体泄漏检验法
该方法建立了运输包容系统内放射性内容物的容许活度释放率与给定检验条件下气体泄漏率的等效关系,是验证货包符合规定的包容要求常用的方法。
检验程序
概述可以通过测量放射性内容物释放率或其他方法来证明货包符合包容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如何通过等效气体泄漏检验来证明包装满足包容要求,该方法是通过进行原型或模型检验,并参考原有的演示、计算或合理推论,将所有测得的检验泄漏率与内容物潜在的释放相联系。
程序
应以图1流程图为指南,使用下述程序。流程图中每一方框内的内容表示该步骤的结果。
图1第1步至第8步与放射性内容物的包容有关,而第10步至第12步与检验气体的泄漏有关。第9步是连接放射性内容物包容和检验气体泄漏的参考步骤。
因为可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是气体、液体或固体形态,也可能是各种形态的组合。因此对于具体的放射性物质形态,有必要根据下列程序中相应步骤来确定容许标准化泄漏率。
图1是一个通用的流程图,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一定要完成所有步骤(例如,以液相存在的一种放射性核素)。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诸如不同形态的放射性物质混合物),可能需要反复地重复某些步骤。但是,对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必须对正常运输条件和运输事故条件完成图1相应的步骤。
在某些情况下,放射性内容物可能被包容系统中多个容器所包容(例如,运输包装内的已辐照燃料组件)。那么,不论是运输事故条件还是正常运输条件,只有一部分的放射性内容物可从最内层容器向包容系统释放(FCiN,FCiA);而且这一部分从最内层释放的放射性物质中也只有极小部分可能从包容系统释放到环境中去(FEiN,FEiA)。如果放射性内容物是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其释放份额的数值将取决于具体的放射性核素,因而可得出多个释放份额数值。另外,即使是同一种放射性核素,正常运输条件下与运输事故条件下的释放份额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