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本标准与GB 6566-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检验规则”部分;
——测量不确定度采用《国家计量学基本和通用术语词汇表》中术语定义;
——将原标准中取样量每份不少于3 kg改为每份不少于2 kg。
——仪器中添加了对天平的规定,样品称量精确至0.1 g;
——结果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安装新的标准编写要求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