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
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情况如下:
一、《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HJ 1096-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操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的要求、臭氧一级标准校准臭氧传递标准的方法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的要求、臭氧一级标准校准臭氧传递标准的方法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适用于臭氧一级标准对臭氧传递标准的量值传递、臭氧监测一级校准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其他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可参照本标准对臭氧传递标准开展校准。
标准中对臭氧一级标准和臭氧监测一级校准做了解释,指出臭氧一级标准即被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认定的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为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的较高计量器具,主要用于与国家计量基(标)准的量值比对、与生态环境系统内 SRP的量值比对及向臭氧传递标准进行量值传递;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指臭氧一级标准校准臭氧传递标准或臭氧控制标准的光度计的操作,用以确立臭氧传递标准或臭氧控制标准与臭氧一级标准之间臭氧浓度的定量关系。
此外,标准还对臭氧监测一级校准设施的组成与要求、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方法、结果计算与评价、复校时间间隔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HJ 1097-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的β射线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12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
采样器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 和 PM2.5)的自动测定。
当仪器量程为0μg/m3~1000μg/m3时,本标准方法检出限为1μg/m3,测定下限为4μg/m3。
本标准的质量浓度指实际状态(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三、《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HJ 1098-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和指导我国淡水水体藻类水华监测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体藻类水华的遥感监测方法、地面监测方法和水华程度评价方法等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标准定位较为准确,技术路线基本合理,本标准的制定可以为藻类水华监测、评价提供技术指导。明确适用范围,优化监测与评价指标,增强本标准的可操作性;加强遥感监测技术方法相关内容;进一步吸收国内外成熟技术,完善报告内容。
以上标准均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