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及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
与GB175-2007及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见前言,2007年版前言);
2、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GB 31893
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GB/T 35164-2017 用于水泥、砂浆、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GB/T XXXX
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值及检验方法”等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7年版第2章和第1号修改单);
3、对水泥组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见4.1,2007年版的5.1);
4、将普通硅酸盐水泥“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5.2.5的窑灰中的代替”改为“0~5%”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石灰石、砂岩、窑灰的一种材料”(见4.1中表2,2007版的5.1);
5、将矿渣硅酸盐水泥“其中允许用不超过8%且符合5.2.3的其他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5.2.5的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代替”改为“0~8%”的“本替代组分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粉煤灰、火山灰、石灰石、砂岩、窑灰中的一种材料”(见4.1中表2,2007年版的5.1);
6、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本组分材料由两种(含)以上符合本标准5.2.3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号本标准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组成。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5.2.5的窑灰代替”改为“本组分材料由符合本标准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石灰石、砂岩中的三种(含)以上材料组成。其中石灰石和砂岩的总量小于水泥质量的20%”以及“0~8%”的“本替代组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窑灰”(见4.1中表3,2007年版的5.1);
7、将“符合 GB/T 203、GB/T 18046、GB/T 1596、GB/T 2847
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改为“粒化高炉矿渣的质量系数、二氧化钛质量分数、氧化亚锰质量分数、硫化物质量分数、玻璃体含量应符合
GB/T 203或GB/T
18046的规定”、“粉煤灰的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质量分数、游离氧化钙质量分数、安定性、半水亚硫酸钙含量,以及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和三氧化二铁的总质量分数应符合GB/T
1596的规定。粉煤灰中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应符合GB/T
xxxx《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的限量及检验方法》的规定”、“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种类、火山灰性试验、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应符合GB/T
2847的规定”(见4.2.3、4.2.4和4.2.5,2007年版的5.2.3);
8.取消了“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见2007年版5.2.3、5.2.4)
9.将“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质量分数)应不大于2.5%”改为“石灰石、砂岩的亚甲基蓝值不大于1.4g/kg,亚甲基蓝值按GB/T 35164-2017 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见4.2.6,2007年版的5.2.4);
10、取消了符合硅酸盐水泥的32.5、32.5R强度等级(见第5章,2007年版第6章、第2号和第3号修改单);
11.将硅酸盐水泥的氧化镁(质量分数)由“≤5.0%”改为“≤6.0%”,并删除了本质“a如果水泥压蒸安定性合格,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运行放宽至6%”、“b当水泥中氯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需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见6.1,2007年版的7.1);
12.将氯离子(质量分数)由“≤0.06%”改为“≤0.10%”(见6.1,2007年版的7.1);
13.增加了水溶性六价铬(VI)的限量和测定方法(见6.2和7.3);
14.将“若使用活性骨料,若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小于0.6%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改为“当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见6.3,2007年版的7.2);
15.增加了“压蒸安定性合格”的要求,并作为型式检验的参数之一(见6.4.2.2、8.2.2);
16.增加了水泥放射性核素限量和测定方法(见6.5和7.9);
17.修订了各强度等级水泥的3d抗压强度指标(见6.4.3、2007年版的7.3.3);
18.将“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其比表面积不小于300 m²/kg: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筛余表示,其80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改为“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比表面积表示,不大于300㎡/kg、但不大于400 ㎡/kg。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45μm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小于5%。当有特殊要求时,由买卖双方商议解决”(见6.4.4,2007年版的7.3.4);
19.将组分测定改为“按GB/T 12960进行”(见7.1,2007年版的8.1);
20.删除了“编号及取样”中对10*10²t以下生产能力的规定(见8.1,2007年版的9.1);
21.将出厂检验项目改为“4.1、6.1、6.4.1、6.4.2.1、6.4.3、6.4.4”(见8.2.1,2007年版的9.3);
22.增加了型式检验和检验频次的要求,以及判定规则(见8.2.2,8.3.2);
23.在水泥出厂中增加了“水泥出厂时,生产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水溶性铬(VI)、放射性、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混合材掺量及种类等出厂技术指标的检验结果或确认结果”的规定(见8.4,2007年版的9.2);
24.完善了检验报告的规定(见8.5,2007年版的9.5);
25.将“无数码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改为“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筒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见8.6.1,2007年版的9.6.1);
26.将“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持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见8.6.2,2007年版的9.6.2);
27、将“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改为“90d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封存试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见8.6.3,2007年版的9.6.3);
28.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性能特点及适用工程(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