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响,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 节选该方案部分内容
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 O3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夏季(6-9 月)VOCs 治理攻坚行动。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 VOCs 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
2020 年 7 月 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 VOCs 物 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组织企业开展现有 VOCs 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 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药等 VOCs 排放重点源 6 月底前完成。对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要重点加强效果评估。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有条件的要分析企业 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 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耗增效。
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进行监测,建立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运行规程,每天记录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等。
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 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 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 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 VOCs 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 VOCs 浓度。
七、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加快完善 VOCs 环境监测网。加强大气 VOCs 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鼓励各地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装置建设。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 VOCs 治理倾斜,优先将 VOCs 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 VOCs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施考核督察。
生态环境部每月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对O3 超标天数下降目标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等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专项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