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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局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时间:2020-03-20    来源:天津生态环保厅     作者:仪多多商城     
【导读】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 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 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 、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等等。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有机气体(以TOG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TVOC指标的,对TVOC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甲烷总烃便携监测仪器

  指基于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可快速显示环境空气或废气中NMHC浓度的便携监测仪器。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进入VOCs单一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挥发性有机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污染物监测要求 监测与分析方法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34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 501的规定执行。

  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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