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 药》、《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等等。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1)一般原则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2)废水类别和污染物种类
煤矿采选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选煤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石油天然气开采排污单位废水类别包括采出水、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油罐切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3)污染治理设施
a)物化处理:隔油、气浮、沉淀、混凝、过滤、中和、高级氧化、吸附、消毒、膜过滤、离子交换、电渗析等。
b)生化处理:水解酸化、厌氧、好氧、缺氧好氧(A/O)、厌氧缺氧好氧(A2/O)、序批式活性污泥(SBR)、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生物接触氧化、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等。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自行监测要求
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自动监测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 HJ 353、HJ 354、HJ 355、HJ 356 等执行。监测数据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时,按照 HJ 212 要求实时上传监测数据。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开展手工监测,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手工监测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HJ 493、HJ 494、HJ 495 和 HJ 9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