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标准的变化一直深受关注,十三五之后,环保标准的发布速度明显加速,近日,环保部连续发布三个公告,共发布环境监测标准28项。这其中不乏众多大家期盼已久的标准。
关于发布《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等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等1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914-2017);
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
三、《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2017);
四、《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7-2017);
五、《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8-2017);
六、《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19-2017);
七、《环境空气 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20-2017);
八、《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921-2017);
九、《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922-2017);
十、《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23-2017);
十一、《COD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4-2017);
十二、《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5-2017);
十三、《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6-2017)。
以上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印发
关于发布《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等十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HJ 908-2017);
二、《水质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09-2017);
三、《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10-2017);
四、《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
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六、《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总磷的测定 喹钼柠酮容量法》(HJ 545-2017);
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HJ 547-2017);
八、《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超声波萃取法》(HJ 911-2017);
九、《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12-2017);
十、《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 173-2017)。
以上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8月18日批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2005年3月24日批准发布的《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 173-2005),2005年11月9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0日批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 545-2009)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 547-2009)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印发
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五、《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
以上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7月12日批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