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测方式,对我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性质和功能以及人类干扰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及以上行政区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监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技术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请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6月29日前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检索下载查阅。
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方式、技术流程、监测内容、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测方式,对我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性质和功能以及人类干扰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及以上行政区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监测。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5968-2008 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T 24255-2009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36197-2008 土壤质量 土壤采样技术指南》、《CH/Z 3003-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DD 2011-06 矿产资源开发遥感监测技术要求》、《SL 750-2017 水旱灾害遥感监测评估技术规范》、《TD/T 1010-2015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等等。
技术流程
a) 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监测准备、综合监测、质量控制和监测结果阶段,具体技术流程见图 1。
b) 监测准备阶段指收集覆盖生态保护红线的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近期航空影像,地形地貌、土壤、植被、气象等专题资料,以及野外观测设备准备等。
c) 综合监测阶段指综合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调查观测方式提取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人类干扰活动和生态修复活动等。
d) 质量控制阶段指采用样本抽查、实地核查、地统计学等方法对综合监测数据开展质量控制和精度验证,生成质控数据。
e) 监测结果包括监测数据、监测图表和监测报告。
航空影像选取及预处理
a) 航空影像处理所需资料:包括原始影像数据、相机鉴定表、控制资料、航线结合表等。原始数据格式为 TIFF 格式;相机鉴定表包括相机像主点坐标、相机焦距、像元大小等;控制资料包括测区控制点点之记、控制点坐标文件(包括平面坐标与高程坐标)或 DOM、DEM 等;航线结合表包括航线索引图、飞行方向及飞行架次等。
b) 航空影像预处理:格式转换,根据数据后处理需求,可对原始数据进行数据格式转换,但不应损失几何信息和辐射信息。数据相机畸变差改正,原始影像数据应进行畸变差改正,可采用专业软件改正相机畸变差,也可在空中三角测量时改正相机畸变差。图像增强,可对原始数据进行图像增强处理,但应保证增强后的数字正射影像的图面质量。在对原始航空影像进行畸变差校正的基础上开展空间三角测量加密,制作 DOM 或 DEM。
地面监测与核查设备
a) 地面监测:利用地面监测设备获取生态系统类型、不同地物光谱信息以及生态参数信息。
b) 地面核查:现场核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无人机)发现疑似问题的区域,核实图斑实际变化情况,修正与实地不一致的图斑界线。
c) 仪器设备:底图、GPS、便携式植被覆盖度测量仪、记录调查表、样方表、尺子等。
综合监测
采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监测相结合,以卫星遥感监测为主的技术方法,即先利用高
时空卫星遥感开展监测因子普查,然后利用无人机对典型地区进行抽查,再到野外现场开展关键生态因子监测和存疑斑块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