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要求在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前,识别其环境危害,评估其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潜在环境风险,实施登记许可,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2003年,我国发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2010 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2020 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管控重点、登记类型和材料要求、登记后的跟踪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指导申请人和代理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形成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主要内容有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聚合物特别规定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重新登记、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以及登记后跟踪管理等,主要适用对象是新化学物质申请人和代理人。
总体来看,《指南》对《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实施细则。与原《指南》相比,修订后的《指南》 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定义、 范围和程序。具体包括:1.明确了农药原药、医药原料药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不适用《办法》 ;2.明确了申请人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即为登记证持有人;3.明确了中国的供试生物指在中国境内培育繁殖、符合标准测试方法或测试导则技术要求、用于特定试验的本土生物, 包括稀有鮈鲫、中国境内的活性污泥等。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评审和物质判别标准。具体内容有:1.明确了技术评审不予通过的具体情形。2.明确了高危害化学物质判定标准。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了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以及同等环境或健康危害性的判定标准。
完善了登记申请数据材料提交要求。具体包括:1.细化了测试和非测试数据要求;2.细化了数据分类分层提交要求;3.明确了相关评估分析报告要求;4.完善了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材料要求。
上述《指南》面向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还望各有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助力该项政策早日完善并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