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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浙安委〔2020〕11号)安排,指导各地加强城市桥梁隧道防灾与安全运行,按时完成桥梁隧道防灾与安全监测系统建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城市桥隧防灾与安全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宁波市市政设施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9日
更多详情,请登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城市桥隧防灾与安全监测系统技术导则》部分内容:
为指导和规范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实施、应用及管理,提高系统的技术水平,确保系统长期稳定工作,充分发挥系统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系统是指采用传感、监测、采集、通信网络、计算机软硬件、数据处理分析和评估预警等技术,对既有城市桥梁隧道运行期间的安全状况、结构响应、环境荷载等进行监测监控,可实时掌握、监测运行安全风险因素,并可对桥梁隧道的安全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的信息集成系统。
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应与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相结合,应与现有数字市政管理系统、智慧城管指挥平台相兼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城市桥梁隧道防灾及安全监测系统建设,除应遵循本技术指导性文件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附后)。
监测系统构成
监测系统应包括传感器模块、数据采集及传输模块、数据分析与管理模块、数据安全预警模块、评估模块,并通过系统集成技术将各个模块集成为统一协调的整体,汇聚到监控中心。如图3.1所示。
监控中心应包括支撑系统运行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等,是系统监控信息的最终汇集数据、交换共享、辅助决策和指挥调度的中心,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平台。
传感器模块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荷载与环境、结构整体响应和结构局部响应,应能量测桥梁隧道结构和运行环境的状态。
数据采集及传输模块应包括采集、传输硬件设备和采集传输控制软件,能实现传感器信号的采集,并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将信号传输至监控中心,应保证数据不失真。
数据处理模块应包括计算机设备、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应具备监测数据的预处理、后处理、数据分析等功能。
数据管理模块应具有对数据库和计算机操作系统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的功能,应具备数据库的建立、数据定义、数据操作、数据库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功能。
结构安全预警模块应包括安全预警模块和界面显示模块,应具备在桥梁隧道运行期间出现异常或者危险状态时进行预警以及运行状态信息显示等功能。
监测系统设计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桥梁隧道主体结构计算分析与风险源辨识、评估
b)总体方案设计
c)系统模块组成及其工作流程、功能设计、细化设计及集成方案
d)监测内容、测点、方法、设备和安装方案
e)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和分析方案
f)监测系统供电、通信方法及保护措施方案
g)监控中心设计
城市桥梁隧道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传感器精度、采集频率等指标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桥梁监测内容及测点布置
桥梁监测内容的选取应密切结合桥梁具体条件,按监测系统分类确定运行状态监测系统类别后,统筹安排、合理布设。
城市桥梁的监测内容可分为三类:
(1)荷载类,包括风、地震动、船舶撞击、车辆荷载和人群荷载等;
(2)响应类,包括位移、应力、索力、转角和振动等;
(3)环境类,包括温度、湿度、雨量、冲刷、交通流量、桥梁通行区域监视、安全保护区施工、有害气体浓度(靠近化工厂)、氯离子浓度等。
监测点布置应满足监测内容的需求,宜参照现行规范《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2014)、《公路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JTG/T 1037-2013)和《国家公路网重点桥梁和隧道监测评价规程》(T/CECS G:E41-04-2019)执行。
隧道监测内容与测点布置
城市运行隧道的监测对象应包括机电设施、运行环境、洞口边坡、结构病害等方面。
机电设施监测项目主要包括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电话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机电设施监测系统需配套报警和应急阻断功能。
运行环境监测项目主要包括:照度及其分布、洞内外噪声及其扩散、环境温湿度、烟雾能见度、风速风向、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交通量等。
隧道结构主要监测项目包括:纵向线型、衬砌结构横断面线型、结构裂缝、错台、渗漏水等。
隧道结构病害监测点布置应综合考虑地质环境、定期检测情况等,应布置于地质条件差、病害相对严重的断面。
隧道监测应充分考虑隧道的交通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针对性增减监测项目,宜参照现行规范《国家公路网重点桥梁和隧道监测评价规程》(T/CECS G:E41-04-2019)执行。
防灾专项监测系统
专项监测系统主要针对专项风险源(灾害)开展监测,包括桥梁防船撞监测与预警系统、交通超限监测与预警系统、桥梁防冲刷监测与预警系统、结构变形监测与预警系统、隧道滑坡监测与预警系统等,但不限于此,应根据实际情况构建。
桥梁防船撞监控系统主要用于江河主航道上大型桥梁的主动防撞监控和预警,系统可通过视频监控、AIS及雷达等手段进行监测,预警通航船舶撞击桥梁的风险。
交通超限监测与预警系统包括车辆超重、超高、超宽三种类型。
超重车辆监测宜采用不停车称重方法,称重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的称重仪器应定期校准标定。
车辆超高、超宽监测宜采用激光车辆监测系统,通常由长高轮廓扫描激光传感器、宽高轮廓扫描激光传感器和中央数据采集器构成。
桥梁防冲刷监测应根据桥址处水流速度、含沙址等水文参数以及设计允许冲刷深度,综合选定监测设备类型,可选用声呐传感器。
声呐传感器探头类型、数量、安装位置和指向角度,应根据被测桥墩形式、墩身基础类型、尺寸和水流特点等进行综合考虑,专项设计确定。
结构变形的监测系统应根据具体结构形式进行设计,可配合使用非接触全场变形测试系统,主要应用于结构的长期变形、振动等项目的监测。系统由观测点位、现场图像采集工业相机、自动化控制器、分析软件和评价软件构成。
非接触监测系统要与其他监测系统进行深入融合与联动,形成相互校验、相互补充的监测组合。将非接触监测与称重系统的结合,宜建立触发机制,形成超载车辆对桥梁影响的专项评价。
隧道洞口边坡主要监测项目包括:边坡位移、深层位移、洞口边坡松散孤石、护坡结构内力、降雨量等。洞口边坡监测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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