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质量验收的划分;5、程序及组织;6、砌筑质量的验收规定;7、不定形耐火材料;8、耐火陶瓷纤维;9、高炉及其附属设备;10、焦炉及干熄焦设备;11。炼钢炉及相关设备;12、加热炉;13、热处理炉和退火炉;14、闪速炉;15、艾萨炉;16、回转熔炼炉;17、矿热电路;18、卧式转炉;19、固定式精炼炉和同转式精炼炉;20、铝电解槽;21、炭素煅烧炉和炭素焙烧炉;22、玻璃窑炉;23、回转炉;24、石灰竖窑及其附属设备;25、隧道窑和辊道窑;26、转化炉和裂解炉;27、工业锅炉等。
现批准《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9-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6、5.2.4、6.1.5、9.6.3、12.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9-2007同时废止。
GB 50309-2017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