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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行业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制定地方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10月29日前反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首页的“政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要求》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式的选择和技术要求以及污泥处理技术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与城市污水性质类似的镇区及乡村污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其处理处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29488 中大功率沼气发电机组》、《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JJ/T 146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NY/T 2598-2014 沼气工程储气装置技术条件》、《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T/CECS 496-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厌氧消化技术规程》、《DB61/T 1226-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
排放标准
烟气的排放控制要求应按GB 18485的规定执行。
焚烧厂收集的污泥贮存渗沥液、工艺废水、冷凝水和烟气处理废水应经处理后,优先循环利用,如需排放,其水质指标应按GB/T 31962、GB 8978、DB61/T 942和DB61/T 224等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并妥善处置。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等厂界排放限值应按GB 14554的规定执行。
噪声应按GB 3096和GB 12348的规定执行,建筑物内直接噪声源控制应按GB/T 50087的规定执行。
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 泥质要求
宜采取高效脱水技术或干化技术将污泥含水率降至与生活垃圾相似的水平,不宜将湿污泥与生活垃圾直接掺混焚烧。
应用原则
焚烧运行参数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的相关规定。
应配备污泥的混合、投加专用设备。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机械炉排炉、流化床炉、回转窑等焚烧设备中,污泥可直接进料或混合进料的方式与生活垃圾混合焚烧。
污泥与垃圾的混合比例宜结合垃圾焚烧厂工艺系统和设备评估确定。
应优先考虑采用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干化污泥。
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后的平均低位热值宜不小于5 MJ/kg。
焚烧炉的选择应考虑污泥混烧产生的飞灰,对尾部受热面和烟气净化系统的影响。
浓缩脱水技术 一般要求
污泥浓缩和脱水工艺应根据所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泥特性、后续处理处置方式、环境要求、场地面积、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应通过试验确定适宜污泥机械浓缩和脱水设备使用的絮凝剂。絮凝剂溶药可采用自来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溶药水温宜为25℃~30℃,药剂溶解时间70min~80min,如温度过低应延长溶药时间。采用自来水溶药配制的药剂放置时间宜小于24h,采用再生水溶药配制的药剂放置时间宜小于8h。
当发现污泥中有硬质尖锐物时,应及时关停设备并清除。
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应通风良好,溶药场所应采取防滑措施。应对储泥池、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及污泥堆置棚或料仓进行除臭处理。
厌氧消化技术 一般要求
厌氧消化可采用中温或高温厌氧消化系统。厌氧消化池数量不应少于两座,每座消化池均可用做单级消化或两级消化中的第一级消化池。
厌氧消化前污泥含水率宜为94%~97%,可采用沼气搅拌、消化液搅拌和机械搅拌,当采用机械搅拌时,搅拌强度宜为5 W/m3~10 W/m3;当厌氧消化前污泥含水率为88%~93%时,宜采用机械搅拌,搅拌强度宜为15 W/m3~40 W/m3。
污泥厌氧消化前采用预处理技术时,污泥含水率应满足相应的预处理技术要求;污泥经厌氧消化后,有机物去除率不应小于40%。
预处理技术
厌氧消化可采用物化强化和生物强化预处理技术。物化强化预处理技术一般包括,高温高压热水解、超声波和碱、微波和化学氧化等预处理技术;生物强化预处理技术一般为利用生物酶或高效厌氧水解菌、好氧或微氧嗜热溶胞菌在较高温下,对污泥进行强化溶胞和水解。
高温高压热水解预处理污泥含水率应为88%~92%,温度宜为155℃~170℃,污泥厌氧消化池的容积利用率提升范围为25%~30%,厌氧消化产气量提升范围为30%~60%。
超声波预处理时间宜为5min~30min,预处理污泥含水率不宜小于92%,污泥厌氧消化初始溶解性有机物量提升1~3倍,厌氧消化产气率提升30%~40%。
碱预处理技术,pH宜为11~13,污泥消化初始溶解性有机物量可提高3~5倍,可与超声波法或微波法联合使用。
微波预处理技术,加热温度宜为70℃~170℃,加热时间不宜大于30min,厌氧消化产气率提升10%~60%。
采用化学氧化、生物预处理技术或多种预处理技术联用时,应根据中试试验确定设计参数。
臭气、烟气和噪声处理、监测和排放
厂区内厌氧消化及沼气系统散发臭气的点应进行密闭,并设排风装置,可引接至全厂统一的除臭装置中进行处理,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设计应符合CJJ/T 243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后气体排放和监测应符合GB 14554中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厂界臭气排放和监测应符合GB 18918中规定。
沼气燃烧尾气中SO2和NOx,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沼气发电和沼气拖动等设备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中的规定,建筑采用隔音降噪处理应符合GBT 50087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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