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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的通知
湘环发〔2020〕3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要求和统一部署,2019年7月2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湘环发〔2019〕6号)(下简称《试点方案》),筹备和启动我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2020年6月20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我省按照国家《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为顺应2020年4月29日新《固废法》的修订通过、2020年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布施行,以及我省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发等新形势,提升试点工作的有效性,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了试点单位范围,明确了试点单位建设、审批许可要求,规范了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行为,与《试点方案》共同构成此次试点工作规范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
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取得实效,进一步调整试点单位范围,明确试点单位建设、审批许可要求,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行为,经对《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补充方案》(以下简称《补充方案》),《试点方案》与《补充方案》共同构成《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试点单位
(一)按照《试点方案》要求,通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会议决议、网站公示等程序,确定符合《试点方案》要求的三家单位为试点单位(附件1)。
(二)我省从事废铅蓄电池拆解业务的两家单位,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取消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为盘活相关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和污染防治设施,经研究,同意其分别与有关铅蓄电池生产单位组成联合体,确定为试点单位(附件1)。
二、试点时间与目标
(一)试点时间
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试点目标
1、2020年底,各试点单位完成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体系建设方案评审、环评批复、设施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通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
2、2021年底,各试点单位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到50%以上,总体力争达到60%以上。
3、鼓励试点单位同时收集废镍氢电池、废镍镉电池。鼓励省内现有再生铅企业形成废铅蓄电池拆解利用能力。
三、环评与许可要求
(一)环评审批
试点单位新建设的集中转运点应在位于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内;利用原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改造的集中转运点可不在工业园区,但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并符合相关功能区定位。新建或改造的集中转运点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批进行)。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审批权限由属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审批,各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中应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会商,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督促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及时、有序推进。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试点单位按照环评审批内容完成设施建设后,省生态环境厅向符合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要求的相关试点单位颁发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试点单位获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后,集中转运点原则上不得变更,收集网点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变更。因试点工作开展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原因及具体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开展变更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后续工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明晰责任机制
1、试点单位(联合体)责任
负责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承担废铅蓄电池回收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以“联合体”参与试点的有关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优势互补,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力争我省废铅蓄电池应回收尽回收。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废铅蓄电池管理全过程可追溯,杜绝相关环境风险。同时试点单位应于《补充方案》发布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递交《工作承诺书》(见附件2),明确试点任务和要求,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试点单位应明确下属集中转运点及收集网点的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财务结算制度,坚决杜绝利用试点活动的便利进行非法收集转移行为。同时试点单位不得以加盟费形式收取费用,谋取不当得利。
2、集中转运点责任
集中转运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以及下属收集网点的废铅蓄电池收集、暂存、转运的主体责任。
集中转运点应严格遵守试点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将从企事业单位以及下属收集网点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破损、漏液污染环境。
从企事业单位以及收集网点转移废铅蓄电池的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酸液泄漏以及保证运输安全的措施。不得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给试点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3、收集网点责任
收集网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废铅蓄电池源头收集、暂存、交接的主体责任。
收集网点应严格遵守试点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将从社会源回收的废铅蓄电池按照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防止电池漏液和破损。
收集网点单位或个人负责将回收的废铅蓄电池交由与其签订回收协议的试点单位下设的集中转运点,并建立回收转运台账,不得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给所属集中转运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二)建立定期调度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定期调度废铅蓄电池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试点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考评机制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机制,适时开展收集、转移及管理体系评价,对不能按照国家和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和完成目标任务的试点单位,将暂停、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四)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对收集暂存点不符合废铅蓄电池回收基本要求和贮存条件,或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暂停其收集资格,需要增补或退出的,按照相应评审备案程序办理。
(五)加强全省废铅酸蓄电池全过程管理
建立严格的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管理体系,依托固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自建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废铅蓄电池从收集点向转运点集中,最终进入有资质利用单位的全过程管理。要按照试点规定严格实行收集台账和转运联单要求,开展废铅蓄电池的转移运输。
(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移试点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转运、拆解行为,加强试点收集网点和转运点的抽查检查和技术指导,为试点工作保驾护航。试点单位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
七、评估与验收
在试点工作开展中期以及结束后,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对相关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与验收。
八、试点到期后的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结束后,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与要求,安排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后续工作。
《补充方案》与《试点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方案为准。
附件:1.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名单
2.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责任状
3.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现场检查记录表
4.湖南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环境监管指南(试行)
附件1
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单位名单
1、湖南金翼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众合优电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2、浙江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3、湖南科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汨罗市锦胜科技有限公司和骆驼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联合体
5、湘潭云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超威梯次(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
附件2
全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
试点工作承诺书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湖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一)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我公司(联合体)提交的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完成试点回收转运体系建设。若逾期未完成,自愿放弃参与试点资格。
(二)完成《实施方案》目标要求。若未完成目标要求,自愿放弃后续参与试点资格。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若违反法律、法规或试点考评不合格,触发退出机制条件时,服从管理部门决定,自愿无条件退出试点。
(四)因为国家要求统一终止试点活动,有关债券、债务试点单位自行妥当处理,不主张相关财务损失补偿或赔偿。
以上承诺事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单位名称:
法人签字(盖章)
2020年 月 日
附件4
湖南省废铅蓄电池试点单位环境监管指南
(试行)
为做好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
5.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6.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
7.《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6〕第82号);
8.《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
9.《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
10.《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11.《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
12.《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地方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答。
13、《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公告 2020年 第30号)
三、收集网点建设要求
1、场所要求
贮存场地应为独立房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应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并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收集网点暂存的废铅蓄电池不得超过3吨或60天。
2、贮存包装
不得与完好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物混存,同时应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露的措施。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
3、污染防治措施
废铅蓄电池存放区域地面做好硬化及防渗防腐处理;并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配置废酸收集桶,用于收集破损废铅蓄电池酸液;并配备应急物资。
4、标识标签
设立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5、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具体到责任人);制定规范应急预案并上墙;做好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台账并上报;服从集中转运点管理。
四、集中转运点建设要求
1、场地要求
贮存设施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设施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能够满足废铅蓄电池日常中转需求;集中转运点贮存的废铅蓄电池不得超过30吨或6个月。
第Ⅰ类、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分区贮存;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具体到责任人);制定规范应急预案并上墙;做好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台账并上报。
五、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
1、联单管理
(1)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Ⅰ类废铅蓄电池,免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2)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产废单位(不含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
2、运输管理
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运输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装载单位应查核电子运单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包装容器人员培训装卸条件
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和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厢损坏或者其中含铅酸液泄露。
4、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在满足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和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即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的废铅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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