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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日印发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发布稿)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 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 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DZ/T 0308 区域地下水质监测网设计规范》、《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等等。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
监测点布设原则
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实际采样的 可行性,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定期(如每 5 年)对地下水质监测网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价,根据较新情况 对地下水质监测网进行优化调整。
监测采样 采样准备 前期准备
采样器具选择 常用地下水采样器具有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应当依据 不同的监测目的、监测项目、实际井深和采样深度选取合适的采样器具,保证能取到有代表 性地下水样品。 地下水采样器具应能在监测井中准确定位,并能取到足够量的代表性水样。采样器具的 材质和结构应符合 HJ 494 中的规定。常见采样器具及其适用的监测项目参见附录 C 表 C.1。
现场监测仪器准备
若需对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等项 目进行现场监测,应在实验室内准备好所需的仪器设备,并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性能正常, 符合使用要求。
实验室空白样品
每批水样分析时,应同时测定实验室空白样品,当空白值明显偏高时,应仔细检查原因, 以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校准曲线控制
用校准曲线定量时,必须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是否正常,必要 时进行校准曲线斜率、截距的统计检验和校准曲线的精密度检验。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 的要求确定。
校准曲线不得长期使用,不得相互借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原子荧光 法、气相色谱-质谱法和等离子体质谱法等仪器分析方法校准曲线的制作必须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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