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2224-2015《热量表》,与GB/T32224-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常用流量0.3m/h的内容(见2015年版的表1);
——增加了对切换温度的定义(见3.3.9);
——增加了对流量传感器长度公差的要求(见表1);
——修改了对显示分辨力的要求(见6.1.2,2015年版的5.2.2.1和5.2.2.2);
——修改了对强度和密封性测试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3,7.4,2015年版的5.4、6.4);——修改了整体热量表最大允许误差公式(见6.4.1,2015年版的5.5.1.2);
——增加了组合式热量表最大允许误差公式(见6.4.2.1);
——修改了计算器最大允许误差公式(见6.4.2.2,2015年版的5.5.2);
——修改了配对温度传感器最大允许误差公式(见6.4.2.3,2015年版的5.5.3);
——修改了流量传感器最大允许误差公式(见6.4.2.4,2015年版的5.5.4);
——增加了计算器与配对温度传感器组合最大允许误差计算公式(见6.4.2.5);
——增加了冷热计量表切换温度值及切换温度差值验证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5,7.6);
——修改了对电源电压的要求(见6.7.3,2015年版的5.7.3);
——删除了对重复性的要求(见2015年版的5.8);
——增加了对快速响应热量表响应性能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9、7.10);
——修改了对静磁场的要求(见6.10.3,2015年版的5.10.3);
——修改了对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见6.10.5,2015年版的5.10.5);
——修改了对封印的要求(见6.10.6,2015年版的5.10.6);
——修改了对数据接口与通讯的要求(见6.11,2015年版的5.12);
——增加了恒定湿热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12.3、7.13.3);
——增加了对无线电骚扰测试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13.2、H.6);
——增加了对流动扰动测试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14、7.15);
——修改了电池寿命试验方法及计算的要求(见7.8.2,2015年版的6.7);
——修改了基本耐久性试验的名称及要求(见7.9.2.3,2015年版的6.9.1.2);
——修改了附加耐久性试验的名称及要求(见7.9.2.4,2015年版的6.9.1.3);
——增加了加速耐久性试验方法的要求(见7.9.2.5);
——修改了温度传感器耐久性试验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7.9.3,2015年版的6.9.2);
——修改了水的密度及焓值表并注明了数据的出处(见附录A);
——修改了DS温度传感器标准结构尺寸图(见图B.1,2015年版的图B.1);
——修改了数据接口与通讯的整体要求(见附录C);
——修改了热量表整体测试量的测量点要求(见表D.1,2015年版的D.3);
——增加了热量表整体测试时针对冷计量表测量点的要求(见表D.1);
——增加了热量表整体测试时对显示值确认的要求(见D.2.3);
——修改了热量表计算器试验温度点的要求(见表E.1,2015年版的E.3);
——增加了冷热计量表计算器测试时的要求(见E.1);工GB/T 32224-2020
——增加了冷计量表计算器试验温度点的要求(见表E.1);
——增加了计算器测试时对模拟流量信号的要求(见E.2.3);
——修改了温度传感器的温度测试范围(见F.2.1,2015年版的F.3.1);
——增加了对大于DN250流量传感器测试的特殊要求(见G.2.1);
——增加了流量传感器测试期间对水温变化的要求(见G.2.2);
——修改了电磁兼容的试验要求(见附录H,2015年版的表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供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航发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久茂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力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徐州润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博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宝豪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捷成世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健、付涛、谭文胜、倪志军、张惠锋、冯磊、陈辉、费战波、李梅、王魁林、于大永、刘瑞峰、王华良、史健君、曾永春、张礼祥、徐德峰、杨成华、施鑫、张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3222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