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是通过对房屋查勘描述和检测数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正确判断房屋工作状况,根据鉴定标准为房屋评定等级,给出鉴定结论和一定的处理建议.
当住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2)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3)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5)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6)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7)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