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标准的命名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经常发现有些企业的建标人对 “标准装置 ”和 “检定/校准装置”的使用混淆不清。以下情况可以使用“标准装置”:用于同一计量标准装置可以检定或校准多种计量器具的场合;用于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与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一致的场合。以下情况应使用“检定/校准装置”:(1)用于同一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参量”较多,需要多种校准仪器进行配套检定或校准的场合;(2)用于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的名称与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不一致的场合;(3)用于计量标准装置中,计量标准器等级概念不易划分,而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量”名称作为命名标识,更能确切反映计量标准特征的场合。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在准备好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后,要注意数量是否满足实验需求。例如,在建立浊度计检定装置的时候,规程对容量瓶的要求只写了A级,并未写明需要多少个。有些单位只有一个容量瓶达到A级,无法配置出规程要求的标准溶液,故不可取。
三、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新建计量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需注意两点:
1.所选核查标准必须是量值稳定的被测对象。例如,在木材含水率测量仪检定装置的稳定性考核当中,主要标准计量器是天平,可以选择量值稳定的砝码作为稳定性考核的核查标准。在玻璃浮计检定装置的稳定性考核当中,不能选一只工作级的密度计作为稳定性考核的核查标准。
2.必须选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来作为稳定性考核的标准。例如,在玻璃浮计检定装置的稳定性考核中,主标准器已经是二等标准密度计了,就不能选同等级的二等标准密度计作为稳定性考核的标准,而要选一等标准密度计作为稳定性考核的标准。另外,有些单位因为时间仓促,两次稳定性考核之间的时间不够一个月,必须再补充一次。
四、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1.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在这个过程中容易犯的错误是:(1)测量过程中对被测量的定义不够完善;(2)测量过程中,所选取的样本不能代表被测量;(3)在测量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力认识不足;(4)在测量的读数过程中,测量人员对计量标准器、设备的读数存在人为误差;(5)测量过程中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设备的分辨力达不到要求;(6)引用标准中的标准值有错误;(7)测量过程中引用的定值数据常量和参量不准确。
2.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如果是用比对法,必须含两家已建标单位出具的结果进行比对,这里容易犯的错误是两个单位并没有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