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拟将核废水倒入海洋的新闻刷屏,引起许多人对辐射的恐慌。辐射具有致畸性、致癌性甚至是致死性,因此人们“谈辐色变”不无道理。
我国的辐射环境监测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核工业建立初期,主要由核设施营运者自行监测, 监测范围局限于核设施周围地区。截至2018年底,我国境内共运行有 1410个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点位,对全国 46 个国家重点监管核与辐射设施开展了监督性监测。但直到今天,我们使用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仍是2001年颁布的版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飞速发展, 人民群众对辐射环境质量越来越关注和重视,原标准已不能满足或适应新的情况。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工作,生态环境部批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公告显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且,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废止,《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在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另外,其他部门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相较于2001年版本的《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新版《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修订的内如主要如下:
——对《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合并入本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内外较新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标准、导则和其他较新技术成果,对各类核与辐射设施监测方案、质量保证和数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根据近 20 年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实践的经验总结,对原标准的操作规范类条款进行了重新修编;
——增加了海洋、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内容;
——细化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方法的确定,增加了样品量、探测下限等实用性指标,增加了质控样品的偏差控制指标;增加了 2 个附录,删除了 1 个附录;
——修改了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内容表述。
辐射产生的伤害是不可逆的,不断加强环境辐射监测水平,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