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要求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规定》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见证取样和送检术语解释、主管部门责任、送检比例、送检范围、取样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见证人员职责与任职条件、人员配备、人员备案、技术要求、过程控制、收样核实、试样留置、法律责任、信用管理等。
(一)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与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规定送检比例与项目。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宅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规定了17项必须送检的项目。
(三)明确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配备数量。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不少于2人。
(四)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监管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五)运用科技手段保障见证人员现场见证、见证取样人员共同送检。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检测机构可利用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