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与《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订了适用范围:
▁▁修订了方法检出限:
▁▁删除沉淀分离法:
—-增加了“酸化-蒸馏-吸收”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增加了“废物处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6年4月26日批准发布的《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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