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公布消息可知,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鼓励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电子化的通知,通知不仅提出了检测报告电子化的意义,而且还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的检测报告电子化工作提出了7个明确要求。对此,仪多多特此将要求的具体内容提炼总结如下。
一、自主自愿不强制
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鼓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时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鼓励各参建单位在收集整理工程资料过程中使用电子化检测报告(涉密工程和特殊工程除外)。
二、电子化检测报告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现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功能
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制作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并实现在检测报告电子文件上签署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功能。
三、电子化过程要严格规范,责任到人
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制定本单位检测报告电子化工作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员,严格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电子化检测报告生成、传输、使用等环节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电子报告需要经过检测管理系统的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时,应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生成检测报告电子文件。检测报告电子文件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签署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后方可生效。
五、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使用合法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署的电子化检测报告与纸质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电子报告不再要求钢印检测标识
电子化检测报告不再按《关于统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样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1〕90号)要求加盖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钢印检测标识)。电子化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现行纸质报告的规定执行。
七、修改时应该先做失效再修改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要求对已经出具的电子化检测报告进行修改时,应在检测管理系统中将二维码标识设置为报告内容失效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再重新出具修改后的电子化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对报告内容的有效状态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