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使用自动采集设备记录时,应建立并实施电子记录的采集、处理、存储、修改、存档的文件化程序,在电子采集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功能确认,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变动。
2、机构应依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必要时可按检验检测活动的要求制定作业指导书和检验检测方案。
3、机构使用非标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时,应通过合同评审确认使用非标方法的可行性,并通过书面合同征得客户的同意。
4、机构接收见证试样时。应对封样标识、样品状态、见证信息等进行检查。当对试样真实性有异议时。应拒绝接收试样。
5、机构应单独建立检验检测结果的不合格台账。对于涉及结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
6、涉及结构安全性的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应保存20年。其他检验检测报告与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年,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存档保存。
7、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检验检测报告、信息上传、档案管理等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当系统有变更时,应在实施前进行审批,并形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