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信用中心发布丽水市恒通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责令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事实如下:
一、案件经过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5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号为171121070763,批准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共24项,其中没有钢筋最大力总延伸率项,《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07版只有一个延伸率参数,GB/T1499.2-2018分成了断后延伸率和最大力总延伸率两个参数,当事人在标准变更后,未进行过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扩项,涉及该项的检测报告共3份(报告编号:BG-2021-GJJ-004、BG-2021-GJJ-005,BG-2021-GJJ-009)。报告编号:BG-2021-GJJ-004钢筋检测报告中,屈屈比要求不大于1.30,试验结果为1.31,报告判定合格。
二、案件性质
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021-GJJ-004)中,屈屈比项目检测结果判定错误是因系统判定临界参数(概率极低)设定错误导致误判,是过份依赖系统相信系统结果,是该公司的疏忽,《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鉴于其是系统造成的,无明显主观故意,纠正及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从事钢筋最大力总延伸率检验项目,不在经批准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属于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当事人发出丽市监〔2022〕25号《通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责令当事人期限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3万元罚款。